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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容等问题作出明确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9

  本网讯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于日前印发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就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及监管等问题分别进行了详细阐述。

  规定中提到,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该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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