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进行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时指出,对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据悉,总局认定处置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物质的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