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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案激增 最高法规范退出机制
核心提示: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09-11-10

  最高人民法院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范公司退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这个40条的《纪要》,包括了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对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案号管理,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撤回,强制清算清算组的议事机制,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等问题进行规范。

  公司清算一般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属于解散清算的一种,是在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启动的一个司法清算程序。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解释《纪要》出台的背景时说,因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纷争和矛盾不断激化,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呈激增状态,商事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据了解,我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强制清算的审理和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同,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窄,很多问题需要有明确的规范依据。“我们将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作为《纪要》的首要原则予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民二庭负责人说。

  《纪要》指出,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纪要》规定,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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