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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税明确七类项目可以申请备案类营业税减免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11

  本网讯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近日,河南省地税局制定了《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中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营业税减税、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法定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分别为: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二)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4〕825号);(三)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减免营业税(国税函〔2004〕824号);(四)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五)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七)省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其他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除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均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包括: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三)营业执照副本;(四)税务登记证副本;(五)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七)减免税项目设立文件及明确要求的资料;(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备案资料:(一)《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二)营业执照、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法人登记证副本;(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四)财务会计报表或反映收支情况的资料;(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同认定证明、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或批准的收费文件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等);(六)减免税项目设立文件及明确要求的资料;(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减免税审批决定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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