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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零申报企业 贵州国税八措施加强所得税征管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12

  本网讯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有效解决企业虚假申报、“虚亏实盈”以及申报入库率低等问题,确保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增长,贵州省国税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黔国税发[2009]137号),对四季度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提出八项具体措施:

  开展对零申报企业的核查。要分析零申报企业为什么既没有收入,也没有支出,而又长期存在和保留的合理性。要从了解是否购买了增值税、营业税等发票信息入手,核实企业应税收入。要采取企业申报的所得税收入与申报的增值税收入的相比对,与企业财务报表相比对的方法,核实企业应税收入,以及收入的真实性。

  加强对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连续两年以上的亏损、微利企业管理,应采取与行业销售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税负率等指标进行比对的方法,找出疑点进行评估和检查。

  强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运用企业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的原则,将企业收入与成本费用进行逻辑性、规律性分析和比对,对发现疑点的项目要进行重点评估,防止企业在税前多列成本费用。要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搞好对企业弥补亏损的核实工作。允许企业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在核实企业可弥补亏损时,对企业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计算的亏损,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认真核实和调整,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计算和调整亏损数额,发生弥补以前年度虚假亏损情况。

  重视对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管理。对于无法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其为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企业实行就地征税。

  加强减免税管理。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已停止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因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被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认真清理核实,及时恢复征税。同时,还要重视对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盈利,优惠期间满后亏损企业情况检查核实,防止转移减免税期间的成本费用的情况发生。

  加大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监督管理力度。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益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益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数预缴。除此以外,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需要采取其他预缴方法的,必须由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税政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今年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应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应入库税款的比例不能低于80%。

  做好对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分析和运用工作。为充分有效利用征管信息,加强所得税税源的分析、监控,各地重视并做好对综合征管软件数据运用工作,从中发现问题,堵塞征管漏洞,挖掘税收潜力。同时,还要注重清理综合征管软件中垃圾数据,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一些地方发现综合征管软件中许多数据没有进行及时的清理和更新,在提取和使用中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因此,各地要建立数据管理和维护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的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分析和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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