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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租金管理费分征房产税 广西地税界定纳税范围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13

  据广西地税消息,广西各地反映在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时,对于市场管理部门资格的界定问题存在疑问,对此广西地税近日颁布了《关于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就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除对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分出来的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收取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由其按规定分开计征房产税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能划分租金收入和管理费,一律按出租收入征收房产税。

  附: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8月1日批准,对我区各类市场(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部门兴办的各类贸易市场)用房,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征收房产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各类市场,凡有租金收入的,应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依12%的率计征房产税;若无租金收入,可按其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额计征房产税。

  二、在计税时,对市场管理部门收取的租金与管理费,应按规定分开核算;暂时分不开的,由市、县地方税务局据实核定征收。

  三、对用于集市贸易市场的砖柱瓦顶圩亭,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本规定从1997年8月1日起执行,在此前已征的税款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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