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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设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偷漏税企业无权享受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13

  本网讯 为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福建省专门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福建省财政厅下发了《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文化企业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将取消其今后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文化改革与发展,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即: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够明显提升福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项目和领域。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申报条件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及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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