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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起燃油附加将复征 最高约每人50元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13

  本网讯 昨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联合公布了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从11月14日起对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费。据有关机构测算,航空公司消化一部分成本后,燃油附加标准上限应为:800公里(含)以下每人20元,800公里以上每人50元(航空煤油出厂价按5190元/吨)。

 

  此次对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保持国内航线票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效应对油价波动。二是国外航空公司应对油价波动时普遍采取的做法。

  发改委解释,这次将2005年以来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定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做法,改为公布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的联动机制,由航空公司在机制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以及具体收取标准。联动机制实行后,不同航空公司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可能出现一定差异,消费者可自主选择,更有利于促进航空运输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合理的票价和燃油附加水平。

  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按照上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和上述分担比例确定。2010年4月1日前,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908元。2010年4月1日以后,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的变化,逐年测算公布。

 

  燃油附加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项目和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旅客退票时,燃油附加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旅客。

 

  计算公式:

  2010年4月1日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为:

  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90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

  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90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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