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8月28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为深入贯彻《实施细则》,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文化部就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非营业性演出监管,防止个别演出单位或其他社会机构以公益名义从事营业性演出,规避审批,逃税漏税。
非营业性演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的演出活动。文化部要求,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一方面要提高服务意识,为非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防止个别演出单位或其他社会机构以公益名义从事营业性演出,规避审批,逃税漏税,侵害观众权益。
同时要求,参加政府组织的文艺汇演、调演、节庆演出或举办非营业性涉外、涉港澳台交流演出,应当持有关书面文件备查。举办非营业性涉外或涉港澳台交流演出(可以售票和做广告),应按有关外事规定审批,需要增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在审批单位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