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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明确司法鉴定收费办法 按标的额分段收取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17

  本网讯 近日,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就收费比例等问题作出明确。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该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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