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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税展开股权转让所得税自查 重点规范4方面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17

  本网讯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等精神,厦门地税发布了《关于开展股权转让所得税自查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市统一组织开展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自查工作。

  厦门地税要求,此次自查对象为:凡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取得来源于该市的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不包括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和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归地税管征的企业),未依法申报纳税或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的为本次自查的对象。

  自查对象应就股权转让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分别填写《股东股权转让自查表(适用于个人转让股权)》、《股东股权转让自查表(适用于单位转让股权)》,并依照有关税法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上述自查表格可到地税网站下载或到各办税服务厅柜台领取。

  自查时间安排与处理原则:从200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止,各自查对象应对2007年以来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详细的检查。对主动自查需要申报补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给予“处罚从宽,计算从宽,解释从宽”。对未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和申报的纳税人,将受到相应查处。

  关于股权转让相关税收管理规定问题,通知中明确: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四)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以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为纳税人,股权转让金额超过股权原值的部份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为15%,2008年为18%,2009年20%);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一律依法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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