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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注会协会:出现九情形的注册会计师不得转所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18

  本网讯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合理、有序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和谐发展,近日,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关于《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的通知()。

  通知中要求,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必须办理转所手续。跨省转所,应同时办理转所、转会手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距注册或上次转所时间不满一年(在同一家事务所总、分所之间的转所流动不受本款限制);

  二、担任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距上次转所时间不满三年,未办理股权转让或退伙手续的;

  三、年龄超过65岁,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因执业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五、在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处罚期内;

  六、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处罚期内;

  七、在转出所未办理完毕有关业务、财务等交接手续;

  八、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九、省注协认为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自愿转所申请一份,须注明本人是否是原所的合伙人或股东;

  二、转出、转入所出具意见的转所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以下简称跨省转所)的提交一式四份;

  三、与转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四、转出所出具的执业鉴定书;

  五、跨省、跨地区转所的,应提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经历证明一式二份;

  六、担任原转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提交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或退伙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复印件一份;

  七、注册会计师证书;

  八、协会注册管理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注册会计师转所程序:

  一、注册会计师的转所,应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后,对该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并由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执行合伙人、分所负责人)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二、在省内转所的,转出所、转入所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执行合伙人、分所负责人)应分别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随同其他有关转所材料报送省注协。

  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入或转出,转所表必须经分所和总所一同签署意见或经总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

  三、跨省转所的,应由转入所、转出所分别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随同注册会计师当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及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转所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报转出所所在省级协会,转出所所在省级协会审查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再到转入所所在省级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四、协会受理完备的申请转所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转所手续,并在转所申请表和注册会计师证书中加注转所记录,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省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转所程序:

  注册会计师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发起设立新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到转出所所在省级协会办理手续,并提交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之外的转所申请材料,其中转所申请表转入所意见栏由本人填写“申请设立xxxxxx”。受理的省级协会收到齐备的转所申请材料后,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会计师事务所申办成功的,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签字盖章后,到事务所所在省级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天内,办理完毕转入新所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申办会计师事务所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转入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转所申请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盖章后到所在省级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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