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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出现三情形将中止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19

  本网讯 日前,为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程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海南国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结合本省非居民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审批操作规程》(琼国税发〔2009〕232号)。

  规程中指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机关为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审批机关负责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审批事项,并实行初审、复审与审批相分离的原则。文书受理岗负责接收申请及资料,税收协定执行岗(国际税务管理岗)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部门领导岗负责进行复审,分管局领导负责进行审批决定。

  非居民需要享受《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向税务审批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税收协定执行岗(国际税收管理岗)接收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受理审查。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制作《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认为非居民申请资料不准确、不完整,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正资料的;

  (二)需要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互相协商的;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信息管理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协助查证信息的。

  审批机关审查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或受理审查非居民提出的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不能判定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认为需要启动相互协同或情报交换程序的,按规定上报省局启动该程序;

  (二)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而决定暂不退税,或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暂不享受或执行税收协定待遇的,填制《暂不执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书》送达非居民。

  (三)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同时为防止税款流失,需要非居民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担保的,填写有关文书,通知提供纳税担保。

  非居民提出办理退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征管退税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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