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参股投资的现象日渐普遍,个人股权变动的行为也日益增多。税务机关应清醒看到,股权变动带来的个人财富增加,并不能同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其间隐藏的逃税行为仍然十分突出。以安徽省马鞍山市为例,该市仅2009年上半年地税稽查部门就因个人股权变动问题,查补个人所得税多达3000多万元,占当期稽查查补总额的70%以上,股权变动中的逃税行为已成为当前危害税收秩序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一、个人股权转让存在的逃税行为
股权转让不申报纳税。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不包括国家暂免征税的个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所得,应按“转让财产所得”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比较陌生,同时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偶发性和隐蔽性,以及税务征管部门日常监管缺位,许多个人股权转让者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更有甚者,在股权转让后,直接逃离本地,恶意逃税。
股权转让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与合同价背离,是当前个人股权转让的一个特点。从税务稽查部门对个人股权转让稽查的反馈信息看,大多数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反映的都是平价转让股权,即当初投资多少,合同价就是多少,而实际成交价比合同价多出很多。
股权转让隐瞒非货币性收入。采用股权转让收到的货币资金计入合同,其他非货币性补偿收入未申报纳税。
股权回购少计应税收入。股权回购是股份制企业为了增强对企业的控制权,减少现金分红压力或为了符合企业上市条件等回购原股东所持有股份,是个人股权转让的一种较特殊形式。一是资本公积部分形成的每股收益,从收购价扣除,少计应税收入。二是股权回购过程中支付的其他对价未计入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回购除应支付每股收益的现金对价外,企业为了更快地实现回购计划,往往采取多种形式的对价补偿来实现回购,目前较为普遍的形式是支付补偿利息。
二、增资扩股中的逃税行为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权的重新量化,对转增的个人股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虽然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利益,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股东还利用从企业借款或资金空转实现资本增资或股本扩张,但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股权投资的逃税行为
一是明为法人对外投资,实为个人投资;二是借取企业资金、实物,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但均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进一步规范个人股权变动行为,加强税收监管,显得刻不容缓。但目前在税收管理实践中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税务机关不能及时获取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大多数纳税人对个人股权变动的税收政策比较陌生,以及个人股权变动具有极强的偶发性和隐蔽性,税务机关对个人股权变动行为缺乏有效监控,在发生股权转让后,除非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否则税务机关不能及时获取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二是个人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实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同时,由于个人股权转让本身具有转让价格的主观性,因此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客观上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核实。由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再加上交易中本次转让环节转让价格与下次转让环节股权转让成本的税收征管脱节,如非特殊情况,很难从股权受让方获得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信息。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加强这方面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敦促转让股权的纳税人特别是转让股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受让股权、支付所得时进行代扣代缴。
完善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有关股东股权的资料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求纳税人在设立登记时须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变更登记须提供“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供反映股东出资情况的《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在办理涉及股权变更的登记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部门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以有利于对公司的股本结构和股权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要求,督促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建立有效信息交接和协作机制,要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争取在工商登记环节前介入。
税务机关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密切与财政、土地、房产、矿产资源等部门联系,加大信息交换的力度,同时主动同会计、资产评估、公证等中介机构的联系,及时掌握相关个人股权变动的第一手情况。
增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意识。个人股权变动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带有主观性、涉及税额较大以及转让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股权转让真实的成本、费用、收益难以准确界定,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少征、错征的过错行为,存在失职、渎职的风险。为规避风险正确执法,税务人员应该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杜绝执法过错。同时,税务机关应该适当引入资质好、信誉高的中介评估机构,以公允价值确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这样既合理合法又比较容易被各方接受和认可,从而有效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安徽省地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