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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2011年底前落实不动产等营业税发票使用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23

  本网讯 为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两个重点税源行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保证营业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2011年底前,所有地区必须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到位。

  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并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导。

 

  附:)中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纳税人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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