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在对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类型变更过程中实收资本变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泰地税发[2009]51号)作出批复()时明确,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认为,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前文所述的情况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山东省地税局作出这一批复,依据是《》()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