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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税:普通住房认定可不考虑小区建筑容积率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24

  本网讯 日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就普通住房的认定问题作出明确,税务机关在确定住房是否属普通住房时,可以不再考虑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的因素。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在对陵水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房的请示》(陵地税发[2009]82号)作出批复()时指出,根据《》()规定,海南省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2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但该省部分市县城乡规划建设起步较晚,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滞后,导致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无法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因此,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纳税人销售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未实施建筑容积率控制之前报建的住房,将不再考虑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的因素。若该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则确定该住房属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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