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委联合发布了2009年第16号公告,发布了第16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以及撤销和调整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据了解,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可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
通过认定可享受多重优惠
根据公告,新一批通过国家认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共有76个,分中心共有7个。至此,我国先后有16批,636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及分中心通过了国家认定。
那么,通过认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可以享受到哪些优惠政策呢?在新一批通过认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中,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名列其中。该公司总裁丁志忠告诉记者,通过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和研发进口设备免税这两大方面的优惠政策。丁志忠说,他们公司的技术中心通过认定,用于科学研究、试验的国外进口用品可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当地政府还会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及项目配套经费。
有关专家表示,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国外进口用品价格往往都比较昂贵,在国内企业购进上述用品时给予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多种优惠,可以大大减低企业的研究成本,使其能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科技创新。
北京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陈华告诉记者,能通过国家认定,说明企业在科研实力、科研层次上都具有极大的优势,这样的企业也往往还能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还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专家表示,通过多重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可以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对于国家来讲,都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诸多“硬杠杠”申请企业都要具备
尽管能享受到财政、税收方面的多重优惠政策,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技术中心都能轻易通过国家认定。总体来看,只有在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才有可能通过认定,并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
据安踏总裁丁志忠介绍,相关企业只有在成为省市(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2年以后,才能申请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同时,还要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丁志忠说,要成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领导层不仅要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本身还要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既然是技术中心,没有技术人员自然是不行的。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刘剑告诉记者,申请认定企业必须要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还要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刘剑表示,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要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要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她还告诉记者,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都不能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要获得税收优惠,就不能在税上出问题。”北京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陈华说,在2年的时间内,没有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也没有因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而且没有走私行为的企业,才能提出认定申请。
年年达标才可防止资格被撤销
企业通过认定是否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记者注意到,在最近这一批名单中,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等12个技术中心资格被撤销。那么,相关企业通过认定后还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才可以避免被撤销资格呢?
据安踏总裁丁志忠介绍,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相关部委每2年都会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估,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90分之间为合格。如果被评价为不合格,其技术中心的资格就会被取消。
那么,哪些情况下会被评价为不合格呢?据了解,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者连续2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60分之间,或者逾期1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者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3项指标中任何1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都将被评价为不合格。
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刘剑提醒通过国家认定的企业,要一如既往地在科技研发中持续投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不能有重大事故,不能将享受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或移作他用。“当然,依法纳税也是必须的。”刘剑说。
相关法规链接: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六条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教学用幻灯片;
(八)实验用材料;
(九)实验用动物;
(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农林类院校、专业);
(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和艺术类院校、专业);
(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和体育类院校、专业);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院校、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