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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
来源:北京商报 日期:2009-11-25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概念。通知指出,缔约方居民在申请享受相关协定待遇时,如果存在7种异常情况中的若干情形,就可能由于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而享受不到相关待遇。
通知对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进行了明确,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通知指出,缔约方居民在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出现7种异常情况,将不利于对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这7种情况包括: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资产、规模较小,人员配置较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等。
根据规定,受益所有人可以是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但代理人、导管公司等被排除在外。导管公司是指以逃避或减少纳税、转移或累计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税收协定是缔约国政府间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可使跨国纳税人的投资、经营、劳务等所得避免双重征税,适当降低税收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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