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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支持金融业发展 符合条件企业可享财政补助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1-27

  本网讯 为支持宁波市金融业加快发展,宁波财政设立了金融机构引进与集聚政策扶持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使用,提高其使用绩效,日前,宁波市下发了《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金融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工〔2009〕1049号)。通知中提到,对于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机构,将可享受一定的财政补助和奖励。

  上文提到的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宁波市外金融机构引进、金融机构入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相关补助和奖励。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才能申请:1、在宁波市新设立或从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新引进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2、入驻东部新城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运营中心、以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符合条件的机构将得到提供的补助和奖励:

 

  (一)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注册资本4%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内迁至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按其增加的注册资本部分的4%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单家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业务管理总部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规模较大,工作人员100人以上、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实际投入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新引进的政策性银行,其购建的自用办公、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的30%给予租房补贴。实际租金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实际租价的30%给予补贴。

  (三)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业务总部、营运中心以及市外引进并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30%比例给予补贴。

  (四)新引进或搬迁到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副职以上的高管人员,5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专项资金申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财政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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