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编报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国税系统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以正式文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通知》明确,《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的编报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以下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以下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的编报工作,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逐级汇总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通知》要求,各单位在编报《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时,应以2010年部门预算“二上”为依据,按照《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填报说明》的要求认真填报,确保各表相关指标口径以及排列顺序的一致性。具体编报要求包括:
(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编报是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依据,做好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编报工作,对于部署和指导全年政府采购工作、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前瞻性和计划性,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按时完成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的编制、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的填报和汇总均采用软件进行编报,编报软件仍为久其通用数据管理平台,软件及参数可在总局FTP://local/集中采购中心/管理处下载。
(三)各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按时完成表格填报工作,以文件形式上报总局并同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总局FTP://centre/集中采购中心/管理处,以备核查、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