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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补充规定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中代垫拆迁费问题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2-2

  本网讯 近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时,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文件进行了补充,并下发了《》(,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重庆市主城区土地收回文件是指市政府出具的正式文件,远郊区县土地收回文件是指各相关区县政府出具的正式文件。

  《通知》提到,纳税人提供建筑物拆除劳务,其计税营业额为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纳税人处置拆除物品的变现、折现收入。纳税人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劳务,应就其不同应税行为分别核算计税营业额,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附:

  全文如下: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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