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根据浙江省政府意见,从2009年11月1日起,浙江省各级地税机关不再委托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省政府驻沪办”)代征浙江省进沪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税收。为保障税收票款安全,确保全省进沪建筑施工企业税款的及时、安全入库,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进沪建筑施工企业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取消委托代征关系后,浙江省各地要及时与省政府驻沪办做好税收票证缴销、已代征税款缴库等相关工作。
同时,为了加强对全省进沪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仍委托省政府驻沪办开具外管证。外管证开具信息的具体情况应于当天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