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改善,越来越多的家庭成为有车一族,开始“以车代步”的生活。顺应这一潮流,汽车销售公司、汽车维修公司等也大规模涌现,推出的鼓励购车的形式也是越来越多,以按揭贷款买车就是其中一种。
前几天,笔者碰到这样一件事情。某汽车经销企业,经营范围为“国产汽车销售、服务,汽车中介服务”,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两种汽车销售方式,一种是由顾客全额付款,到车行提货,车行只按合同价收取车款,不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另一种是由顾客支付首付款,余款由顾客到银行办理购车按揭贷款,车行作为顾客按揭贷款的担保人协助顾客办理按揭手续。车行在收取了顾客的首付款后,按照顾客银行贷款的一定比例(约3-7%)收取风险金,风险金不予退还,一但购车人断了银行按揭贷款月供,则由作为担保人的车行从收取的风险金中予以支付银行的月供。
这种情况下对于车行收取的风险金应该如何纳税呢?
有意见认为这部分风险金是为顾客提供银行按揭贷款担保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是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的,而不是按汽车销售价格的比例来收取的,应该缴营业税。
笔者不认同上述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来看这项经济业务的实质:虽然顾客是以贷款方式购入汽车,对于顾客来讲,是将自己购入的汽车做为抵押物抵押给了银行,银行将这部汽车折价后将相当于车款的款项贷给个人。由个人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每月还款给银行,如果真的出现个人未支付月供的情况,也与汽车销售公司无关系。因为银行放贷给个人的前提是将汽车进行抵押,因此汽车销售公司做为担保方需向银行还月供的说法不成立。即使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代位支付月供,其也是要向购车个人追偿的。
其次,汽车销售公司取得的是这部汽车的全款,即一部分首付款,是顾客支付的;一部分贷款,这部分是银行将首付款以外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的。在这个过程中,汽车销售公司实际收到的是汽车的全款,这部分销售收入要按规定缴纳17%的增值税。
再次,对于汽车销售公司收到的风险金,由于其不再返还,属于《》()第十二条规定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其应该按《》()第六条的规定一并缴纳17%的增值税。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汽车经销企业在向贷款购车客户按贷款额的比例收取的风险金,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且非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