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境内某监理公司,本年将业务开展到国外,在越南中标一项监理业务项目,此项业务工期在3年以上,收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目前,境内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在国内缴纳营业税,但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在越南也要缴纳流转税,同一项业务按两国税法规定都需要纳税,该公司将重复缴纳130万元,业务成本加大。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世界经济处于低靡,境内外双重纳税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企业的经营陷入困难,也使该公司走出国门的愿望备受打击。
上述案例在实践中会时常发生。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市场竞争万分激烈,致使很多企业的经营步入举步维艰的境地。针对本案例的情况,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其是否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的税务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上述案例完全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
其次,根据()的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其中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而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他服务业是指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可见,此案例中提供监理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的应税范围,而应归属于营业税的“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境内公司在境外提供监理服务,不符合上述营业税免税规定,应按现行规定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判定原则(也就是是否属于应税行为的判定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境内公司提供的境外劳务是否界定为应税劳务的总的原则是,由劳务发生地原则改为收入来源地原则,即以纳税人(单位或者个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处的地理位置作为判断依据。这就使得跨国提供劳务应缴的营业税更容易产生境内外双重征税的情况。本案例就是这样,境内公司发生在国外的一项监理劳务,由于两国都判定此劳务行为是本国的应税行为,所以分别征了营业税。
本案例的情况,目前没有法规规定免营业税。1995年5月17日中越两国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在这份协定中仅是对所得税进行了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营业税不适用本协定。从实践来看,流转税方面也是鲜见有税收双边协定的先例。
发端于美国的金融危机,现已迅速波及了整个世界并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目前全球经济放缓,因而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中国经济的发展。在当前大环境的影响下,企业的境外劳务如果双重征税势必影响企业的对外业务拓展,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更会影响企业对外业务的积极性。按照国际惯例,流转税倾向于由劳务发生地所属国征收。为了企业的发展,更为了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笔者认为相关部门有必要针对特定经济形势下出现的问题,妥善制定一套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的有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