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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政府投资补助拨付子公司应作对外投资处理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2-4

  本网讯 近期,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向财政部递交了《关于政府投资补助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二重发[2009]187号),财政部就其提出的有关问题下发了《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意见指出,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意见同时要求,资金拨付前后,集团公司要依法通过子、孙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权益”的原则,落实应当享有的股东权益,以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

  附:《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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