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进一步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依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的规定,大连市地税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在中国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国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但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有业务联系的,非居民可以任意选择一家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国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也不存在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的,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除需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和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三种资料外,还应按办法规定,根据所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提供有关资料。
适用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收取款项凭据;受益所有人声明。适用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的,应提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收取款项凭据;受益所有人声明。除上述资料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征管需要,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报告时,除需提供《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和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两种资料外,还应按规定,根据所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提供有关资料。
适用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收取款项凭据。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收取款项凭据;个人从事职业的资质证明;个人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适用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的,应提供:所得的支付方和负担方证明;海运(空运)企业的任职证明(仅限在缔约国对方海运或空运企业驻我国办事处任职、受雇人员);个人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适用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的,应提供:董事任职证明;在中国境内企业不担任管理职务证明。适用税收协定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的,应提供政府间文化交流计划。适用税收协定退休金条款的,应提供:居民国退休金计划或制度;所得支付方证明。适用税收协定政府服务条款的,应提供:中国境内机构为缔约国对方政府派驻机构证明及中国境内机构为缔约国非营利机构证明;公务员身份证明;政府支付所得证明。适用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应提供:中国境内具备大专以上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或国务院部、委、直属科研机构和省、市所属科研机构的聘用合同;个人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适用税收协定学生条款的,应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或培训证明。除上述规定的资料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征管需要,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之前,由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逾期不申请且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应当缴纳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超过三年提出审批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非居民取得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在申报纳税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作为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实际执行情况。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应当在系统中做好非居民纳税人信息登记。未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以及没有扣缴义务人的非居民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以填报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办理登记。
非居民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由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资料。逾期不备案且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居民在办理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非首次备案手续时,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简明报告表(适用于非首次备案)》即可。扣缴义务人在办理非居民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非首次备案手续时,可在网上申报界面汇总非居民情况直接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简明报告表(适用于非首次备案)》。年度终了,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网上申报的备案报告表汇总打印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是指同一税收协定的同一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包括不同税收协定的相同条款或者相同税收协定的不同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应当缴纳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超过三年提出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应当在系统中做好非居民纳税人信息登记。仅取得境外企业支付所得的非居民,扣缴义务人也应当对其进行扣缴申报。未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以及没有扣缴义务人的非居民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以填报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办理登记。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各类文书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或由纳税人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l-l-tax.gov.cn)自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