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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颁布车船税代收代缴办法 明确各项计税事宜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2-8

  本网讯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于近日制定了《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提到,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对应税机动车应按照《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少收、多收、不收车船税,对异地号牌(包括外省市和吉林省各市州)车辆未完税的,一并在办理交强险时按吉林省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对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计算问题,办法中逐一明确:

  (一)当年应缴税款的计算

  1、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3、其他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4、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

  (二)往年补缴车船税的计算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

  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三)滞纳金计算

  对于纳税人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税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应向纳税人索取以下证明资料:(一)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新购置机动车尚未登记的,提供机动车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前次车辆完税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五)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保险机构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录入厂牌型号和车架号码。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及滞纳金,要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和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证明及报销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对其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按月并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向国库解缴税款。实行报账制的保险机构,其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也要通过上级机构划转等方式,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各保险机构申报解缴税款的同时,应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3号)要求,按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方式如实报送《车船税代收情况明细表》。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将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税款分别核算和管理,设立代收代缴税款专用科目。要根据《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报告表》(见吉地税发[2007]93号附件3)的内容设置代收代缴税款账簿,逐项记录代收税款。不得用交强险保费代替车船税,也不得将代收的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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