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就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通知指出,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据外,还应填制浙江省统一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表》(一式三份)。
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资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本级审批权限。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负责审批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所称“数额较小”、“损失巨大”等,可由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量化标准。
各级审批地税机关应建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户管档案,详细记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间、类别、数量、金额等。审批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统计表》,逐级汇总后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一起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