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江西地税在对吉安地税递交的《关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吉市地税字[2009]88号)作出批复()时指出,公司内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对公司资源的综合利用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是在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根据文的规定,作出此批复的。江西地税认定,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