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下发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二手交易房和房屋出租采用综合征收率方式征税的,能否适用单项税种优惠政策问题存在争议。经研究,近期,自治区地税局又下发了《关于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就有关问题作出补充明确。
广西地税明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中,对二手房交易和房屋出租采用综合征收率方式征税的(见下文),仍可享受单项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
关于二手房交易的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1.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
2.对个人转让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统一按7.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2%。
关于房屋出租的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1.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6.6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11.51%,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房产税4%、印花税0.01%、个人所得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