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进一步掌握全国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情况,满足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统计需要,结合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财政部关于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财金[2006]31号)实施以来,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于日前下发了《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填报事项的通知》(),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以下称《快报》)的有关格式、填报口径和编制说明等事项进行了适当修改,自2009年第四季度起施行。
财政部明确,《快报》构成及填报范围包括:(一)该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证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担保类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二)该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企业填报,对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等金融企业经营类型的划分与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分类口径相同。
同时明确了《快报》的填报要求:
(一)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说明》的要求填报《快报》的各具体项目。其中:银行类金融企业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证券类金融企业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证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担保类企业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担保类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企业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
金融企业根据适用的行业分别填报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表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指标,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规定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全部资本(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率。
(二)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企业应分别填报,集团填报本部数据;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一级子公司应分别填报;县级以下农村信用社由县级联社统一填报。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商业化口径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表。
关于《快报》的报送要求问题,财政部指出:
(一)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为每季度上报,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表为每年度上报。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于每季后10日内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每季后15日内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快报》,第三季度遇国庆节顺延3天,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表应与四季度其他报表一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上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上报《快报》资料包括: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表、必要的填报说明、以及一份简要分析材料。简要分析材料的内容包括期末本企业或本地区总体情况、盈亏状况、资产质量、存在问题及拟采取措施等。
以上资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所有报表数据、相关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快报》的数据处理软件在久其软件公司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