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时,结合当地实际,对通知内容作出若干补充规定(),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
湖北省国税局明确,企业申请享受第一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是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新《目录》”)中所列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新《目录》”内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且“新《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新《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单独核算。
湖北省国税局要求,对2008年1月1日起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国税部门签署意见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申请所得税优惠信息表》(以称《信息表》)和相关资源综合利用证明材料。未提供《信息表》的企业将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将被追缴。
另外,湖北省国税局还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新《目录》”的内容和总局文件规定,对2008年1月1日起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新《目录》”有关要求的,应将相关情况层报或直报省局,提请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审查期间,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经查认定有误的,应予纠正,对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