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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增强纳税人角色意识正确看待四大税收问题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9-12-17

  在当今的世界上,纳税人的权益保护绝对是一个广受热议的话题。不过,与其他国家的情形有所不同,在当前的中国,有关纳税人的权益保护事项,主要是由政府行政力量主导的,特别是由专司征税之职的税务机关来推动的。主要由征税人而不是纳税人来担当起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使命,这虽不敢说是中国的一个创造,但起码是当今中国的一个特色。

  然而,无论从哪个方面说,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主体都应当是纳税人自身,而非作为其对应方的征税人。我国之所以会出现不同于一般常理的特殊景象,其根本的原因,恐怕还在于纳税人对自身角色和地位的认知尚未到位。稍微环顾一下我们身边的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就会发现,在他们当中,说不清自身生活与税收关系的人,有之;不知道自己缴了多少税的人,有之;把人民与纳税人区别开来,甚至将为人民服务与为纳税人服务对立起来的人,也有之。既然不能直接感受到税收的存在,自然就难有所谓纳税人的概念或纳税人的意识。不知道自己就是纳税人,不清楚纳税人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纳税人的权益或纳税人的权益保护。

  注意到当前中国的这一特殊的税情,聚焦中国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固然可以有多维的视角,比如,根据国际经验,将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益或国家应当保护的纳税人的权益一一鉴别并拉出清单。但在我看来,相对而言,当务之急,也是更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增强纳税人的角色意识,并以此为基础,唤醒纳税人对其社会地位的认知。

  那么,如何着手这项工作?

  将环绕我们身边的种种与纳税人角色和地位认知有关的税收事项作一系统盘点,可以看到,如下的几个问题可能应在优先澄清之列:

  第一,税负水平并非越低越好。

  大家肯定记得,在计划经济年代,普通百姓在表面上是不纳税的。其所负担的税收,是通过一系列的“暗税”渠道汇集到国有经济单位并以国有经济单位的名义缴纳的。并且,在那时,我们也曾将社会主义国家居民个人不纳税当做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反复宣传并一味追求。从而不仅在实践中,而且在理念上,普通百姓与税收之间的必然联系被割断了。正因为如此,作为一个体制转轨的伴生物,当隐含的“暗税”转化为公开的“明税”时,在不少人的眼中,纳税是被添加到其身上的额外的负担。由此推演出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思维倾向便是,税负越低越好,税负为零最好。

  然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税收是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源而征收的。在现实的生活中,人们所消费的并非只是从市场上能够买回的私人服务。除此之外,不能从市场上买回、必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也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我们也可发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在诸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可归之于公共服务方面的消费份额,有日趋上升之势。在当前的中国,我们还可发现,存在于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人们的生活水平的差异,主要就体现在公共服务的消费上。抛开其他方面的因素不论,从总体上讲,税负水平同公共服务水平具有正相关的关系。税负低,意味着我们只能消费低水平的公共服务;税负为零,意味着我们在公共服务上的消费水平为零。

  这就是说,纳税人也是消费者。作为一个消费者,正如我们并不指望用于购买私人服务的支出越少越好一样,我们同样不能指望税负越低越好。其实,我们所应追求的,只不过是一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负担能力相匹配的“适当”的税负水平,一个与税收负担相对称的“物有所值”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第二,中国纳税人缴的税并非只有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下,至少从形式上看,绝大部分的税收是向企业征收的。直接向居民个人征收的税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故而,在不少人的眼中,个人所得税就是中国税收的全部。只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才是纳税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就不是纳税人。每论及税收,个人所得税几乎就是其全部的谈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许多人将纳税人等同于富人、商人或各类企业。也有相当多的人,甚至包括一些社会名流,总是对提高所谓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情有独钟:或是寄希望于通过提高“起征点”使自己游离于纳税人队伍之外,或是热衷于通过提高“起征点”来减轻普通百姓,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倘若按照这样的逻辑来推断,那么,在2008年总额为57862亿元的全国税收中,能够同绝对额为3700亿元、相对额为6.4%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挂上钩的纳税人,便只能以几千万计了。其余的中国人,都会被划在纳税人之外。问题是,除了个人所得税之外、其份额占到90%以上、来自于其他税种的税收,又是从何处来的呢?

  其实,生活的常识早就告诉我们,不论什么税收,也不论由谁来缴纳,都是要落在作为最终消费者的居民个人身上并由居民个人负担的。唯一的重要区别在于:以企业作为纳税人的,其税负往往可附加于价格之中,作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构成部分并通过价格渠道转嫁给消费者。因而,其纳税人与负税人,并非同一个人;以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的,其税负往往难以通过价格渠道转嫁出去,而要以其所获得的收入或拥有的财产作为归宿。因而,其纳税人与负税人,通常是同一个人。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在理论上,前者被称之为间接税,后者被称之为直接税。

  这就是说,并非只有向居民个人直接征收的税,才是税。中国纳税人所缴的税,并非只是个人所得税。注意到生活之中处处有税收,我们平日所能看到、吃到、喝到、用到的几乎所有的东西都是含税的。只要有人的生命存在,只要有人的消费活动,那么,包括你、我、他在内的生活在中国这块儿土地上的每一个人,都是中国的纳税人,都是中国税收的贡献者或负担者。

  第三,政府征税的目的并非只是取得收入。

  还可以看到,出于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原因,在现实的中国,人们眼中的税收,往往同政府收钱画等号,似乎取得收入就是政府征税的唯一目的。故而,对于税收功能的认识,对于税收作用的界定,大都与取得收入挂钩。与此相关,人们对于税收运行状况的评价,也主要锁定于可为政府收多少钱或已经为政府收了多少钱上。至于税收在其他方面所具有的功能以及所发挥的作用,则或是处于被忽略状态,或是未摆上相应的位置。这一方面导致了人们对税收功能和作用的低估,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到人们围绕税收问题的得失判断。也正因为如此,每当面对诸如其所缴税收与所得收益孰重孰轻之类的问题时,许多人心目中的天平砝码,往往是向前者倾斜的。

  毋庸赘言,传统意义上的税收,确实是作为政府取得收入的工具而启用并运行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其功能和作用已经获得了极大的拓展。在今天的世界上,取得收入并非是政府征税以及税制调整的唯一理由。除此之外,税收还是政府用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后两个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不仅有着迅速扩大或提升的趋势,而且在事实上,它们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必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这即是说,对于税收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与界定,对于税收运行状况的评价,不能仅仅盯在取得收入一个方面。以现代意义的税收理念,全面而充分地认识和界定税收的功能与作用,并且以此为基础全面而充分地评价税收运行的状况,从而让生活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人们全面而充分地认知其作为纳税人的权益与义务,是我们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重要课题。

  第四,纳税人的权益并非只是存在于税收的征纳环节。

  也许是由于主要由税务机关推动的缘故,目前遍布全国各地的纳税人权益保护活动的主要着眼点,多放在了优化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上。围绕纳税人权益保护而推出的主要工作内容,多限于税收的征纳环节———税务机关在办理有关税收征纳事项时,对纳税人好脸相迎、耐心细致、周到服务等。这当然是必要的,也是税务机关自身所能操作的,但并非是充分的、最重要的,甚至是有相当的局限性的。

  这是因为,将思维脱出税收的征纳关系而伸展至经济社会的运行全局,我们可以发现,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各有关行为主体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实质关系是:企业和居民“缴钱”,税务机关“收钱”,各级政府部门“用钱”。政府部门与企业和居民是两极,税务机关不过是连接两极的桥梁或纽带。我们曾将税务机关比做公共汽车上的售票员,其用意无非是提请人们注意到如下的基本事实:纳税人之所以要缴税,其所要换取的,并非是或主要不是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想见,倘若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够到位,不能物有所值,那么,无论税务机关提供的征纳服务多么周到、多么细致或多么温暖,都很难说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这即是说,作为一个特殊的、专司提供公共服务之职的产业部门,政府征税的全部理由就在于:作为消费者的纳税人有着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企业和居民之所以要纳税,就在于换取公共服务的消费权。税务机关之所以要代表政府部门征税,就在于为政府部门筹措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纳税人的根本权益,存在于政府所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之中。由此出发,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着力点,应当是包括税务机关和所有政府职能部门在内的、由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作者: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本报专家指导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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