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期,浙江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村经济合作社承受村民委员会房屋土地权属不征契税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9]19号,下称通知),明确对村经济合作社承受村民委员会房屋土地权属不征收契税。
通知指出,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为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对成立村经济合作社后,村民委员会将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划归村经济合作社持有,所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