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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哈大专线动迁补偿款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缴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2-22

  本网讯 日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作出了《关于对哈大客运专线征地动迁补偿征税问题的批复》(),就《关于哈大客专拆迁补偿费应否纳税及纳税地点的请示》(辽市地税发[2009]124号)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辽宁地税指出,国家建设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在辽阳县境内的辽鞍丰华轧钢厂、辽阳县轧钢厂、辽阳虹丰轧钢厂、辽阳连丰轧钢厂和辽阳远洋纸业有限公司等单位被征地动迁,签订协议并取得动迁补偿。因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征地动迁而取得的经济补偿,不适用《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铁营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8]97号)。对取得动迁补偿款的单位,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等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在当地征收地方各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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