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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注协:注册会计师九种情况不予通过年检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2-22

  本网讯 近日,为加强全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2010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下称“年检”)。截止2009年12月31日,在河南省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都将作为此次年检的对象。

  此次年检主要包括七方面的内容:(一)2009年度专职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二)受刑事或行政处罚情况;(三)遵守行业纪律情况;(四)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五)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六)保持注册条件情况;(七)应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年检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二)2010年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三)2010年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四)2010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五)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已满60周岁的人员可不再提供);(六)两份由注册会计师签章报告的正文首页及签章页复印件;(七)注册会计师培训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八)会费收据;(九)未参加年检注册会计师情况说明。

  若出现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年检:(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如未缴清会费、当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等;(二)所在事务所在暂停业务处罚期间的;(三)注册会计师在暂停全部业务处罚期间的;(四)事务所内部矛盾严重,尚未妥善解决的;(五)同时具有其他执业资格未在同一机构注册的;(六)提供虚假年检材料的;(七)不能保持设立条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八)涉嫌重大违规尚未结案的;(九)未履行承诺的;(十)其他暂不适合通过年检的情形。

  有九种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将不予通过年检:(一)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二)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受刑事处罚的;(四)连续两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六)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七)本人申请不继续执业的;(八)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九)其他不适合通过年检的情形。

  对于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或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可直接到省注协办理年检手续。

  此次年检工作将分为自查、审查和公告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自查,确定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如实填写《2010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连同其它需由本人提供的材料于2010年1月15日前交所在事务所。

  各事务所应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本所年检材料整理报送所属注协。在报送书面材料前,各事务所还应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和中注协网(http://cmis.cicpa.org.cn/cicpa/hylogin.jsp),认真核对注册会计师名单及相关个人信息,特别关注党员及党组织建设信息及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信息,及时补录或修改。无法修改的,应书面报所属注协处理。

  (二)审查阶段

  1、受理。各市注协应认真审查所属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要求,决定是否受理。

  省直事务所的年检材料直接由省注协注册监管部负责受理。

  2、实地抽查。各市注协应按照不少于本市事务所总数20%的比例确定抽查对象,开展实地检查,确定有关注册会计师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是否符合年检要求,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在确定抽查对象时,应重点选择新设立的、注册会计师高龄化严重的、股东(合伙人)数量少的以及内部矛盾突出、涉及举报较多、内控制度薄弱的事务所。

  省直事务所的抽查工作由省注协负责,抽查名单及时间另行通知。

  3、报送。各市注协应对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核实情况,对每位注册会计师提出年检意见,汇总本市参加年检及未参加年检注册会计师情况表(附件2、3),撰写本市年检工作报告,连同实地检查报告及各所报送的年检材料(包括附件1、2、3的电子文档)于2010年2月20日前报送省注协。

  (三)公告阶段

  1、3月中旬,省注协检查小组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检材料进行最后复核,审议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年检处理意见报注册委员会审议。经审定的年检结果并予以在省注协网站上公告,公示期5天,公示结束后,省注协将在网站上正式公告年检结果。

  2、各事务所应在年检结果正式发布后3日内,将本所所有参加年检注册会计师证书交回所属注协,由省注协统一加盖年检章。凡未缴齐证书的事务所,省注协将暂缓加盖年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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