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工作实际,浙江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该省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凡符合原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7]276号)及通知规定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的申报人员,其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只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之一。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者外,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申报人员必须提供近3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凡属于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岗位的申报者,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评审资历计算、成果业绩和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报送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申报者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并将公示结果(或有关需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入《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的相关栏内后,上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除外,下同)签署意见,按属地原则报当地财政部门。
省级及中央在浙各有关单位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委托评审高级会计师手续,各市、县(市、区)和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花名册》和已经汇总整理的相关评审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在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相关资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