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缴纳问题。
通知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