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下称通知),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提到,企业进行清算时,应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