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企业结束所得税清算15日内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2-24

  本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下称通知),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提到,企业进行清算时,应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