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09号),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232号)作出批复。
总局认为,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