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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季度汇总为负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可退还或抵缴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2-25

  本网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2008年各季度,华能国际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负数,按规定,当年华能国际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均应为零。但由于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而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地预征企业所得税,导致当年共预征企业所得税款152132157.69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规定,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预征税款的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2009年度的预缴税款。

  通知同时强调,与华能国际存在类似情况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即2008年各个预缴月份或季度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负数,按规定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不应该预缴企业所得税款,但存在部分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入库的,参照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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