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总局发出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昨日,厦门地税转发了此通知。
需要明确的是,《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商业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其中,“企业缴费”部分的所得,应严格按照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要求,通过“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下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所得”应税项目进行明细申报。
如果企业在向保险公司缴费时,不能提供受益员工明细数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企业年金集体账户内的应税保险金总额平均分配到每位受益员工后,按照《通知》规定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