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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1月成品油税费改革今年喜获丰收 勿忘车主权利
核心提示: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期:2009-12-28

  2008年底,我国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燃油税替代养路费等6项收费。财政部的数据显示,今年1-11月,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税收收入2281亿元,喜获“丰收”(12月24日《人民日报》)。

  记得去年底燃油税改革大讨论之时,社会舆论曾就燃油税额是否偏高提出过质疑,有些还细算了一笔账,认为燃油税改革后将会增加政府收入,而车主的负担并不会像有关部门宣传的那样有所减轻。现在看来,这笔账算得比较靠谱,至少政府增收是铁定的事实。

  政府增收当然不是坏事,这意味着财政收入增加了,公共财政功能增强了。只是,从道理上讲,车主们缴了燃油税,当然还有购置税、车船税、路桥费、保险费、停车费、牌照费等税费之后,理应享受一些权利,所谓“无权利不纳税”嘛!我们的要求并不高,比如市区道路能不能让我们免费通行?换言之,政府收了那么多税费,能否用其中一部分修建城市道路,供车主们免费通行?可是,就连这一点,很多城市的政府也没有做到,还要另行收取城市路桥费(这里指市区道路通行费,而不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所收路桥费)。这也难怪:燃油税改革之前,车主所缴养路费归地方政府所有,燃油税改革取消养路费,地方政府希望燃油税从下游零售环节征收,成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不少专家学者也予以赞同,并希望燃油税收地方拿大头、中央拿小头,以鼓励各地减少其他收费。但这个希望最终落空,燃油税收全部划归中央财政。这样,当一些城市改扩建道路时,便顺理成章地“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向车主们另行收费。

  在我们这些车主看来,不管燃油税收归中央还是归地方,反正是落入了政府的口袋,车主们缴了那么多税费,却连在市区道路上免费通行的权利都没有,这无论如何说不通。燃油税改革让中央政府增加了收入,这些收入应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更多地交给地方政府,最后尽可能取之于车主、用之于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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