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了《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服务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鉴证准则》),以进一步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据悉,这两个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服务准则》和《鉴证准则》都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北京中旭永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左永丰告诉记者,早在1999年,为保证注册税务师依法、公正执行税务代理业务,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涉税鉴证业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并公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等3项涉税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对各类鉴证业务的定义、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程序,以及承接此类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给予明确,并统一规范了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和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参考文本。
左永丰表示,目前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注税所执业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不仅影响了行业的社会形象,也严重妨碍了行业自身的发展。因此,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标准的确定,对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体系,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控制执业风险有着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