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河南省:明确高速公路税收管理四类问题的处理意见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2-30

  本网讯 近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税收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该省高速公路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若干征管意见。

  通知提到,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维持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入库级次及管理方式不变。即: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省级收入,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集中缴入省级金库。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就地缴入当地金库。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年度执行中缴入省级金库,有关市按投资比例应分成部分,年终由省财政结算返还。

  对于由当地政府、企业、外资等出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分别进行了明确。税务管理:按照省交通厅确定的通行费收入拆分原则,由取得拆分收入的高速公路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日常税务管理。税款征收:所有跨省辖市通行的高速公路实现的通行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高速公路公司按全省联网核定的拆分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按照途经里程在所途经各省辖市间进行分解,税款分解比例由途径省辖市税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各途经省辖市应分得的税款由高速公路公司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所途经省辖市税务局指定的征收机关解缴。税务稽查:省地税稽查局组织协调,由高速公路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税收管理问题。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自主经营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收,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当地金库。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场地、房屋等设施租赁给其他纳税人的,承租人取得的营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当地金库。

  关于收费还贷公路审核认定问题。根据()规定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认定条件,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对未经审核确认自行不缴纳营业税的连霍叶信段(省直属局)、南林高速安阳至南乐段(安阳)、京珠高速新郑路、席薛路、原新路、西南绕成(郑州)、二广(南洛)高速洛阳段(洛阳)、长济高速济源至卲原段(济源)、濮鹤高速公路、大广高速濮阳段(濮阳)10条收费还贷公路进行审核确认。上述10条高速公路自发文之日起2个月内将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还贷文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审核后发文予以确认。逾期不提请审核确认或经审核确认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律征收税款。

  关于收费还贷公路税收管理问题。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收费还贷通行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高速公路公司应按规定正常缴纳经营实现的其他税收。从调研情况看,大部分收费还贷公路没有纳入税收管理。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本辖区内的收费还贷公路税收管理情况及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将涉及的各项地方税收尽快纳入税收管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