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09]8号,下称通告),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通告指出,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并应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下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通告同时明确了申报的具体内容和计算方法: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含以下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年所得12万元中各项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计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对于申报地点,深圳地税明确: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即2009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延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采用窗口申报和互联网申报、邮寄申报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