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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车购税档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有关事项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2-31

  本网讯 近日,为适应车购税档案电子化,规范车购税征管档案管理,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车购税征管档案包括:

  (一)征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

  (二)免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购税纳税申报表、车购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三)已建立征、免税车辆档案的车辆发生换(补)完税证明、转籍、过户和变更等情况的,应分别补充如下资料:1.换(补)完税证明车辆:换(补)车购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税证明正本;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2.转籍、过户、变更车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和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3.更换底盘和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购税征管资料;原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通知还要求,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后,档案管理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应完整地采集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车购税征管档案信息,形成电子档案资料,集中存储在省级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中应留存的纸质原始征管资料的原件,保存在征收地税务机关。

  (二)档案资料的转移及补充:1.办理省内转籍、过户、变更和完税证明换(补)业务: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车购税电子档案的转移、变更和补充。在办理转籍、过户业务时,应将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纳税人到转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档案转入手续。2.办理省际间转籍业务:已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档案资料交换的方式完成车购税档案资料的转移。对尚未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省际间转籍业务,税务机关将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资料通过打印方式还原成纸质资料,形成纸质车购税征管档案,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签章后,一并交纳税人到转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车购税征管档案转入手续。

  (三)摩托车车购税征管档案资料可暂不实行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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