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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明确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12-31

  本网讯 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要求,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准确计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具体包括: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通知指出,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知还提到,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此外,通知强调,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附: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

  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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